如今,美容行业在满足人们追求美丽时尚需求的同时,也屡屡发生一些服务纠纷。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62岁的退休女教师顾某因修眉而发生的纠纷。 2008年5月1日,顾某陪女儿到石家庄市一家大型综合商场购买服装,一进门某美容院员工就热情地介绍说美容院提供免费修眉服务。顾某抱着尝试一下的心理走进美容院修了一次眉,结果美容师把她的眉毛修得又弯又低,美容院答应过一段时间再为顾某补修一次。两个月以后,顾某第二次来到该美容院修眉,回去之后却发现自己的眉毛再也不能正常生长。顾某怀疑是美容院使用的药水有问题,抑制眉毛生长,于是多次找美容院协商补救和赔偿问题。美容院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拒绝赔偿。顾某遂向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美容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将自己的眉毛恢复原状。经法院主持调解,鉴于顾某受损的眉毛无法恢复,美容院同意一次性支付顾某500元作为补偿,顾某接受了这一调解意见,同意撤诉。 这是一起典型的商家因服务合同侵害消费者身体权的案例。在我国,身体权属于一般人格权,与生命权、健康权既存在密切关联,在侵权形式上又有明显区别,简而言之,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美容院在服务中损坏了顾某的眉毛,是一种对他人身体组织不疼痛的破坏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为美容院为顾某提供的是免费服务,不存在退赔服务对价的问题,顾某在调解中放弃了恢复眉毛原状的诉讼请求,最终美容院的侵权责任体现为支付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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