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情妇拍摄婚纱照 妻子诉请离婚获准 3月21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判令准予邹某与罗某离婚。 邹某与罗某2000年9月经人介绍后双方恋爱,2000年12月12日双方登记结婚,2002年1月18日生育一男孩,由于夫妻在共同相处中性格不合,导致夫妻间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2008年2月14日情人节,邹某发现丈夫沾花惹草。为了维护家庭的完整,邹某苦口婆心地规劝丈夫,但罗某依然我行我素,在外面与一个女子关系暧昧,2010年12月,还与那个女子拍了婚纱照。2011年元月,邹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请离婚。 邹某与罗某虽属恋爱结婚,但因夫妻在共同生活中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打,特别是罗某在婚后不能约束检点自己的行为,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并拍摄婚纱照,此举伤害了邹某的感情,也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对邹某离婚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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