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近日,被执行人周某在其兄长的陪同下,来到遂川法院交纳执行款15万元,由执行法官清点无误后当场发放给申请人王某。 2017年1月10日,周某驾驶一辆已注销的自卸低速货车牵引搅拌机,不料驶至中途,搅拌机与货车突然脱离,与相对方向由王某平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平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并导致车载王某平的母亲轻伤。经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等661804元。 判决生效后,周某没有依照判决赔偿王某。2017年6月30日,王某向遂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向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尽快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并同时查询了周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等,均无所获。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周某还在服刑,家中也是一贫如洗。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取得申请人王某同意后,合议庭决定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考虑到申请人王某无固定收入,儿子身亡,妻子受伤,家中贫困,执行法官向政法委请示汇报后,为其申请了司法救助金2.5万元,缓解了王某一家的燃眉之急。 周某出狱后,执行法官持续督促其交执行款,多次拘传周某,向他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苦于无力还款,周某于是向在外经商的哥哥求助。在哥哥的帮助下,周某交出了第一批执行款。对剩余款项,执行法官将继续跟踪执行。 贰 5月26日,遂川法院执行专户如期收到了被执行人张某交来的第二批罚金执行款2180元。 张某因多次盗取摩托车并参与销赃,2016年11月12日,遂川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八千元。决定执行刑期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判决生效后,张某未按期缴纳罚金。执行立案后,遂川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督促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未果。通过线上线下查控,也没有发现张某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官多次走访被执行人张某家中,做其家属的思想工作,但仍无所获。2017年8月31日,遂川法院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因该案已“执行不能”,经合议庭评议,决定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4月23日,张某来到遂川法院执行局,态度诚恳,表示刑满释放后,自己痛改前非,洗心革面,绝不再做任何违法乱纪的事。现在已经在遂川某工厂找到一份工作,每天努力工作,打算赚钱缴纳罚金。但是因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限制了高消费,不能坐动车,不能贷款,对他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多不便,请求法院屏蔽失信,解除限高。 执行法官考虑到张某才20岁出头,还很年轻,文化程度低,又服刑了2年,让其一次性还清不现实。而且张某态度良好,缴纳罚金的意愿强烈。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执行法官认为可考虑对张某适用信用修复。张某当场写下信用修复申请书,并制定了一份详细的还款计划。计划今年4月底交1万元,之后每月交2180元,保证一年之内还清。并签字捺印。 4月29日,张某如约将1万元执行款打入遂川法院执行账户。5月26日,第二笔执行款2180元也如约转入。经审核,遂川法院决定对其适用信用修复。下一步,执行法官将继续督促其依约履行直至执行完毕。 图文编辑 / 烊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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