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了5万元二手房交易定金,但却不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不退还定金。近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定金合同纠纷,判决黄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10万元。 (网络配图与内容无关) 2018年7月,黄某以欧某的名义当场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约定欧某出售其位于吉安市某小区房屋一套给王某,总价65万元,由王某向欧某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约定在同年8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不按时签订,则作违约处理。如王某违约,无权要求欧某返还定金,如果欧某违约,则双倍返还定金等。同日,王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黄某。后房屋买卖合同未能按时签订。 王某遂要求黄某退还该定金,但黄某至今未退。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及欧某双倍返还定金。欧某否认授权黄某签订协议并收取定金。法院还查明欧某自始不具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黄某签订该协议取得了欧某的授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黄某虽以欧某的名义当场与王某签订《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但欧某自始不具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欧某也否认授权黄某签订协议并收取定金,王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黄某签订该协议取得了欧某的授权。 因此,黄某以欧某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属于无权代理,且事后未经欧某追认,故对欧某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黄某承担责任。 现黄某收受定金后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受定金罚则约束,即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10万元。(via 作者:吉州区人民法院 郑辉) 来源:吉安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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