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案,针对监护人未履行监护责任的情况,发出家庭教育促进法生效后的全省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2013年10月21日,王某与张某登记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两个儿子与王某共同生活,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但自2015年9月1日起,张某作为小孩父亲便未支付小孩抚养费,亦未履行其他监护责任。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按每月2500元的标准给付小孩抚养费。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给付2015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小孩抚养费14万元,2021年9月1日之后的小孩抚养费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经过审理,法院对法定监护人张某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行为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西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的规定,对监护人张某发出《家庭教育令》。 这份《家庭教育令》裁定:张某应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与孩子母亲、学校老师多联系、多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了解孩子的详细情况;裁定张某定期通过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与孩子交流沟通,保持至少每周一次的联系频次,积极引导孩子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该《家庭教育令》有效期一年,在裁定失效前,孩子本人或密切接触孩子的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家庭教育令》。 (记者杨静 实习生何嘉欣) |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吉安论坛 ( 赣ICP备2021010355号|赣公网安备36082102000120号 )值班电话:13410000095 站点地图
GMT+8, 2024-12-26 23:14 , Processed in 0.069219 second(s), 22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