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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探索化解矛盾纠纷新路

2010-5-12 23:43| 发布者: 单行道| 查看: 2841| 评论: 0

经行政单位、人民调解组织等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可以履行,也可以不履行。调解协议效力的这种不确定性,使其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大打折扣。今年以来,廊坊市推出“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使合法有效的非诉调解协议受到司法保护,当事人不得随意反悔。

据介绍,非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是对当事人经非诉讼解决纠纷组织主持调解达成的协议,由法院确认其是否合法有效,并决定是否赋予该调解协议强制执行效力。该机制旨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民间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强化非诉调解的权威及公信力,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一项创新之举。

按照规定,由司法进行确认的非诉调解协议,其涉及的纠纷应属于法院主管。在确认过程中,首先由签订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受理确认申请后,着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是否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违反公序良俗等。如经审查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对协议效力予以确认,并制作确认决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确认决定书送达后,非诉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

经河北方正律师事务所调解,4月6日,文安县滩里镇杨管营村村民张某、付某达成买卖合同纠纷调解协议,约定付某在今年上半年给付张某欠款2.7万元。当天,文安县法院在对协议进行审查后,确认该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要求双方当事人按调解协议的约定自动履行义务。按照法院规定,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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