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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交易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2010-4-23 17:41| 发布者: 单行道| 查看: 3677| 评论: 0

  本报讯(记者郭爱娣)网络经营者对消费者信息负有保管义务,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昨天,《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民意。

  针对目前个人信息泄露问题严重,办法特别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信息,负有安全保管、合理使用、限期持有和妥善销毁义务;不得搜集与提供商品和服务无关的信息,不得不正当使用,不得公开、出租、出售。

  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使用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相应法则明确,对于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工商机关将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当前网络商品交易的信用危机,办法明确,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交易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不得作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

  办法同时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这样,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受到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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