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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童溺亡黑砖窑水塘引赔偿之争

2010-8-21 12:33| 发布者: admin| 查看: 2740| 评论: 0

两童溺亡黑砖窑水塘引赔偿之争

事发吉安市吉州区长塘 镇家属起诉7被告索赔26万

 眼下,正值暑期,也是溺水的高发期。5月3日,在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店下村一个砖窑旁的水塘淹死了两个小孩,再次敲响安全警钟。

  记者调查发现,事故发生地的砖窑证件手续均不齐全。当被揭穿属黑砖窑后,砖窑一负责人只是淡淡地说,在长塘镇像他这样没有办证的砖厂至少有8家。

  黑砖窑生产带来的安全隐患及由此引发的溺水事故,究竟谁来担责?

吞噬两条生命的黑砖窑水塘

  两孩童溺亡砖厂水塘

  5月3日晚,孙万文一双儿女在一砖窑的水塘溺亡,水塘旁无任何警示标志,而砖窑负责人也拒绝对此事担责。

  今年34岁的孙文万是吉安市吉州区长塘镇店下村村民,他和妻子彭海波在吉安市打零工,女儿和儿子则交由母亲一人看管。

  每次回到家,孙文万都要逗儿子源源和女儿灵灵玩上好一阵子。儿女也非常依恋父母,每天晚上都会准时给父母打电话。

  5月3日19时左右,孙文万接到家里打来的电话,电话那头却传来母亲急促的声音:“不好了,我让源源和灵灵去放牛,到现在他们还没有回来。”

  孙文万和妻子立即赶回家,却发现家里空无一人。孙文万马上出门寻找,当他赶到离家两百米远的砖厂时,只见砖厂附近的一个水塘边围满了村民。“救救我的宝贝孙子、孙女啊……”母亲的哭声撕心裂肺。

  6位村民在水塘周围用渔网打捞,过了十来分钟,灵灵被打捞上来,但她早已停止呼吸。随后赶来的消防队员将源源的尸体也打捞起来。此情此景,令孙文万和妻子欲哭无泪。

  “这里连个警示标志也没有,也没专人看护,”现场一位村民说。

  原来,紧靠水塘的就是一个砖窑。由周忠富与其弟弟周忠洪、彭正学等人合伙经营。日前,记者在现场看到,事故现场离砖窑不到50米,水塘至少有20平方米、1米多深,水塘中间还有一口深不见底的水井。事故发生三个多月后,水塘周围仍然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

  孙文万告诉记者,这口水塘原先是荒塘,可是自从砖窑开工后,就将这口水塘挖深蓄水,当作砖厂的水源。现在也没有任何人管理。

  事故发生后,孙文万找到了周忠洪。对方却称,不关他的事。

  一纸诉状向7被告索赔26万

  5月5日,孙文万一纸诉状将周忠洪、周忠富、彭正学、周德华、周前裕、西水自然村、周坑自然村推上被告席,请求法院判令7被告赔偿26万余元。

  事发后,店下村委出具了一份盖有村委会公章的《证明》。在这份证明中,不仅证实了源源和灵灵在砖窑溺水死亡的事实,而且还证明事发现场原先是荒塘、干塘,仅在下雨的时候有少量积水。2008年,周忠洪等人用铲车将水塘挖深了几米,还在里面挖了一口几米深的水井用于蓄水,但未在周围设警示标志。

  孙文万认为,店下村委会的两个自然村(西水自然村、周坑自然村)也有一定责任。“对砖窑非法占用本村土地、长期开办经营砖窑的行为放任不管。”孙文万向记者表示。对此,店下村党支部书记彭全根称,西水自然村、周坑自然村没有责任,因为这两个自然村只是发包方。

  5月5日,孙文万一纸诉状将周忠洪、周忠富、彭正学、周德华、周前裕、西水自然村、周坑自然村推上被告席。在诉状中,他称前5名被告违法采挖泥土导致地面形成深水坑,水坑在砖窑工作区域内,附近经常有人路过,被告既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没有采取有效安全措施,无人及时制止儿童在水坑附近活动,无人及时发现和救助,造成源源和灵灵溺亡。

  西水自然村、周坑自然村对前5名被告的违法行为放任不管,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赔偿26万余元。

  6月29日,此案在吉州区长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被告方坚称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发生溺水事故在于孙文万未尽到监护人的责任。法庭未当庭宣判。

  国土局责令停工 黑砖窑仍在生产

  吉安市吉州区国土局一副局长表示,砖窑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已责令停工,但记者发现砖窑仍在生产。

  在事故发生的砖窑,一些工人正忙碌地将生产好的红砖搬出来晾晒。一位女工人告诉记者,这个砖厂建立至今至少有三年了。

  8月11日上午11时,吉安市吉州区国土局一位周副局长对记者称,彭正学等人开办的砖窑早就被取缔过,现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属于无证开采。目前,该局已立案调查,责令其停工。但记者随即提出,当天上午,砖窑仍在开工。周姓副局长则表示,对于黑砖窑的查处,不是国土部门一家能搞定的。

  砖窑旁水塘未设警示标志导致发生溺水事故,砖窑是否有责任呢?周副局长表示,砖窑未在水塘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有一定责任。

  “店下村的红砖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吉州区安监局办公室一位朱姓负责人明确地告诉记者。

  正是这样的黑砖窑,竟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存在了多年。

  当记者问彭正学是否在国土部门、安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他竟肯定地说全部办理了。记者当即将在国土局和安监局了解到的情况告诉他,他愣了一下后便说,长塘镇像他这样没有办证的砖厂至少有8家。

  律师

  砖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通则》,砖厂应承担赔偿责任。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律师肖文军称,水塘原来是干塘,而砖厂老板在水塘挖大挖深,形成积水,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且未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砖厂老板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对溺水事故的发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肖文军律师表示,《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编辑:京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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