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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者死亡 同席者被判赔偿

2010-9-28 17:49| 发布者: 农夫| 查看: 1966| 评论: 0

反映

有人醉酒死亡

  同席被判赔偿

感觉冤枉

石家庄的董先生9月17日说,老家在邯郸的他,不久前接到了临漳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因为回老家过年时一同喝酒的一个人死了,董先生被判赔偿死者家属1.8万余元,他觉得很冤枉,准备上诉。

调查

多人饮酒一人醉亡

记者了解到,同席的其他3人也被判赔偿。根据判决书的描述,死者齐某是临漳县人,2010年2月14日(大年初一)上午,齐某到杨某家拜年,又与杨某一同来到董先生家,随后三人又一起来到代某家。代某按照当地风俗准备了流水席,三人在代某家就餐,还有另外两人在场。齐某喝多了,董先生就开车把他送回家,交给其妻。

当天,齐某因酒精中毒合并呕吐物吸入性窒息而死亡。齐某的家人遂把杨某、代某、董先生等同席者告上法庭。今年7月,临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死者齐某放任对自身的控制,其妻照顾不周,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杨某及同席的另外两人没有尽到善意提醒、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应分别承担20%的赔偿责任,每人赔偿3.6万余元。而董先生把死者送回家中,尽了一定的防范义务,应承担10%的责任,赔偿1.8万余元。

原告被告各有苦衷

9月21日,死者的妻子刘女士说,事发当天15时许,董先生开车把她丈夫送回了家,随即离去。16时许,其夫死亡。她认为同席的人都应该承担责任。

被告之一的杨某告诉记者,当时他也喝醉了,被送进了医院。另外一名同席者说,他与死者并不认识,因为与杨某相识,才坐在一起喝了酒,没多久就离开了。 董先生更是一肚子委屈,他皮肤过敏,那天并未饮酒也没劝酒,只记得齐某喝了不少。“我好心把他送回家,是他的妻子没有尽到义务,才导致齐某死亡。我很冤枉。”

记者联系到主审该案的临漳县人民法院一位法官,他说,董先生那天是否饮酒,并无证据。因为董先生把死者送回了家,所以责任才小一些。记者问,死者及其家人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该法官则不予回答。

纵深

“酒官司”屡屡发生

近年来,因为醉酒而引发的官司,在全国很多地方都发生过。在这些诉讼中,因醉酒而导致死亡,不管是酒精中毒还是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宴请人、同席人一般都被判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比如,去年,珠海一男子与两名朋友在酒吧饮酒,因醉酒呕吐,吸入呕吐物致呼吸道堵塞导致窒息死亡。法院最后认定,死者对死亡结果负主要责任,该酒吧及两酒友负部分连带赔偿责任,应予赔偿。在宁波,一位女士受邀参加生日宴会,因饮酒过多,无法顺利呕吐,窒息身亡,于是同席者被诉讼。

观点

律师:宴请人及同席者应尽注意义务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惠民认为,一般情况下,醉酒者都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后果并加以控制,因此,在这类案件中,死者应负主要责任。如果其家人照顾不周,也应承担主要责任。

宴请人和同席者都要尽到注意义务。如果宴请人或同席者明知对方不能再喝还非要劝酒,或者明知对方喝醉了却不管不问,那么一旦造成严重后果,宴请人和同席者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同席者把醉酒者送回了家,并交给其家人或其他监护人,则同席者的注意义务已转移,不应再承担责任。当然,具体情况还要根据相关证据具体分析。

王惠民提醒大家,酒桌上不要过度劝酒,对于醉酒者要好好照顾,对同席中醉酒人要尽到基本的提醒和劝阻义务。

读者:喝酒应文明健康适度

读者郄文革认为,过去生活条件不好,酒就是好东西,因此主人都会找各种理由让客人多喝一些,客人如果喝不醉,主人就会认为自己没招待好。现在生活条件好了,这样的习俗早就该摒弃了。但是,现在喝酒又被赋予了很多新内容,比如办事、公关等,人们也很无奈。

资深媒体评论员李自远认为,有节制的饮酒可以活跃气氛、增进感情,但一定要适度,过分劝酒甚至斗酒都是不可取的。因此要想遏制“酒官司”,喝酒者和劝酒者都要自律。现代社会,我们应当把酒文化中“健康”、“文明”、“适度”、“友爱”等好的方面发扬光大,使酒真正成为传递感情的纽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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