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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挪用房款,买卖双方都受骗

2010-9-28 17:49| 发布者: Rich| 查看: 2848| 评论: 0

去年底,许先生想出售自己的一处房产,一家房屋中介与他取得联系,并介绍了买主小陈。两人商定该房产以41.25万的价格成交。小陈觉得这家中介收费过高,就通过朋友找到了另一家中介――石家庄世纪君瑛房产置业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君瑛”)。

许先生回忆道,因为小陈无法凑齐全部房款,所以双方商定首付21.25万元房款,剩余的20万元由“世纪君瑛”负责办理二手房抵押贷款。去年12月29日,买卖双方及中介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随后,小陈支付了21.25万元房款,双方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过户后,许先生就安心地等着中介和小陈去办理抵押贷款,把剩余的20万元房款给自己。可是,他等来的却是长安区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建北中队的电话。民警对他说,“世纪君瑛”的老板高某挪用了几位客户的购房款,因无力偿还,到公安机关自首了。其中就包括小陈办理贷款后,应付给许先生的20万元余款。

  买主:交了20多万首付,却住不上房子

9月17日,买主小陈告诉记者,他确实是为了省中介费而联系到“世纪君瑛”的,但他和世纪君瑛的老板高某并不认识。房屋过户后,贷款都交给了中介去办理。

小陈说,今年3月10日,高某约他去东开发区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一位同行的银行工作人员让他签订了“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高某和银行工作人员都说,20万元贷款发放后,会直接打到售房者提供的放款账户上。“当时许先生并不在场,房款账户已被写到合同上。我以为这个账户是许先生提供的,就签了字。”小陈说,他不懂这些程序,很信任中介和银行。直到事后接到民警的电话,他才知道出了事。

因为许先生没有收到全款,所以至今都没交钥匙。“首付款可是我东拼西凑借来的,如今眼睁睁地看着买的房子住不进去,我真是愁死了!”小陈也认为,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真相:中介老板挪用了放款账户里的钱

记者从建北刑侦中队了解到,今年3月12日,银行将这20万元贷款汇入了放款账户并通知了高某,但高某并未将其告知买卖双方,而是挪用。事后,高某本想凑足这20万元房款,可因身负数百万欠款而无力偿还。自知难逃法网,就投案自首了。高某还如法炮制,挪用了其他几位客户的钱,总数接近100万,如今这些钱已无法追回。高某被提起公诉。

建北刑侦中队调查发现,那个许先生并不知情的放款账户,是高某冒用了许先生的身份证复印件,通过银行的熟人办理的。

质疑:银行在此事中有没有责任?

“仅凭我的身份证复印件,就能以我的名义开账户,这是不是太随意了?”许先生觉得,这是高某得逞的主要原因之一,银行应该为此事承担责任。

据了解,那个放款账户,是高某今年1月在这家银行的一家支行办理的。该支行一位负责人承认此事,但表示那是他来此工作之前的事,相关问题还要问管辖行的领导。而该支行的一位工作人员说,如果要替别人办理开户,必须持双方的身份证原件,才可办理。

记者又找到管辖行的负责人,他说,在许先生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书”中,付款方式是,买主的贷款办下来后,由中介直接转付给卖主。因此,银行把贷款发放到中介提供的账户上是没有过错的。对于中介仅凭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就开立账户的问题,该负责人不予回答。他表示,许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果不愿打官司,可以由该银行的律师与许先生再商谈此事。

律师:银行开户没有“实名制”

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惠民认为,按照有关规定,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使用实名。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代理人应当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然而,从记者调查情况看,一方面,高某用许先生的一张身份证复印件就在银行开了户,显然不符合以上规定;另一方面,银行未按规定进行严格审查,为高某私开账户,也违反了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的有关规定,为此,银行工作存在失误,理应承担相应责任,应尽快帮助许先生追回被骗款。许先生还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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