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曾繁明、记者陈熙报道: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加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个定点”单位)的管理,提高其服务质量,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和《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6号)、《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4号)的规定,定点医保单位均应实行年检制度。我市从11月8日至12月10日对定点医保单位开展为期一个多月年检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评定工作。 此次年检对象为2009年度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验或审定合格,向社会公布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年检评估内容主要针对各医保定点单位执行医保政策法规、履行医疗保险协议、规范完善医保管理、提高医保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工作,以及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情况;年检采取自查和实地核查及综合评价的方法,对年检合格的定点单位换发2010年度医保定点单位合格证书,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上,公布合格定点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评定结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将取消定点单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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